以下是修改后的文本: [京银保监复〔2023〕281号] 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李炜拟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的请示》(国新财务公司〔2023〕18号)及相关材料已收到。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李炜国新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拟任人员应自局核准任职资格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履行职责。你公司应将拟任人员的任命文件报告我局。如拟任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履职,此行政许可决定文件自动失效。此复,2023年5月10日。